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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经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11 08:46:51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3年 第47号

  经监督检查,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4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配送)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序号

企业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综合评定结论

风险控制措施

1

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

连锁有限公司

粤BA7550712

不符合要求

暂停销售(配送)

2

广东修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粤BA7690682

不符合要求

暂停销售(配送)

3

广东润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粤BA0200447

不符合要求

暂停销售(配送)

4

广东瑞普生医药有限

公司

粤AA0200950

不符合要求

暂停销售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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