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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及防控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8 16:21:28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0 【字体: 打印

粤药监办药二〔2021〕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前冬春季已过,全省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常态化防控机制要求,从即日起,现就调整全省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结合属地防控要求,可解除原制定的“自2021年1月28日起,冬春季及春节期间在农村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以及2小时内要报告乡镇卫生院、镇村干部”的限制要求。

  二、各地零售药店恢复疫情防控常态化销售,但在销售(含网络销售)退热类药品时,仍须按照《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药品目录》范围实施登记报告,并在智慧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实名登记上报。

  三、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辖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零售药店执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信息登记报告的覆盖率、及时率和准确率,督促零售药店继续做好各项防疫措施,持续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

  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特此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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