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药监办药二〔2021〕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前冬春季已过,全省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常态化防控机制要求,从即日起,现就调整全省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结合属地防控要求,可解除原制定的“自2021年1月28日起,冬春季及春节期间在农村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以及2小时内要报告乡镇卫生院、镇村干部”的限制要求。
二、各地零售药店恢复疫情防控常态化销售,但在销售(含网络销售)退热类药品时,仍须按照《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药品目录》范围实施登记报告,并在智慧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实名登记上报。
三、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辖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零售药店执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信息登记报告的覆盖率、及时率和准确率,督促零售药店继续做好各项防疫措施,持续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
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特此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