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设置 > 药品监督管理二处 > 药品流通公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2 08:50:16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15 【字体: 打印

粤药监办药二〔2020〕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持续强化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早预警、早发现,快速处置”和“进一步督促零售药店落实对购买退热药品人员实名登记、上报购药相关信息”等工作要求,适应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调整后尽快健全“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防控机制新形势,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优势,优化信息登记内容,简化报告和核查程序,有效助力药品流通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信息登记,提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执行针对性

  (一)调整信息登记内容。零售药店(含网上药店)需要继续登记报告的药品品种范围调整为“退热类”药品(药品包装、标签注明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为“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发热”、“高热”等范围的药品。中成药则仅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所列中成药品种)。

  (二)需登记报告的购药人员信息调整为“有发热症状”或“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境内外人员。

  (三)取消零售药店(含网上药店)向社区“三人工作小组”报告“疫情线索”人员信息。

  (四)零售药店(含网上药店)应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管理规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零售药店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地市局要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疫情防控措施,继续加大对零售药店执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防反弹、外防输入”防控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地市局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零售药店执行购买退热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工作,重点检查零售药店(含网上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是否严格执行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否确保药品可追溯,并及时在省智慧食药监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填报检查结果。

  (三)“疫情线索”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改由公安与卫健部门常态化落地核查,各地市局无需继续核查零售药店是否报告社区“三人工作小组”及处置结果。

  三、强化部门协调,形成联防联控联合惩戒合力

  各地市局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建立与公安、卫生健康及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同推送相关购药信息,落实疫情联防联机制,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联合惩戒监管合力。在工作过程中,如需要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二处反映,联系人:龚俊杰;联系电话:020-37885942。

  特此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