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文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你公司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已被其他单位使用,质量负责人梁文锋已于2018年7月31日变更注册至其他企业,且长期没有上传药品购销数据至省局的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我局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按规定时限要求,以公告方式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19﹞3号)。但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已依法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依法公告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0﹞1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粤药监通销﹝202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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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苏文魁 联系电话:020-3788616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