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9年 第82号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规定,收回广州市南外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自发文之日起,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特此通告。
附件:收回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体情况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附件
收回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体情况
企业名称 | 证书编号 | 法定 代表 | 网站负责人 | 网站域名 | 注销原因 |
广州市南外大药房有限公司 | (粤)-非经营性-2018-0156 | 王超 | 王梓源 | pidrug.com | 企业主动申请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