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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加快统筹部署新制定的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和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在全省落地实施
发布时间:2022-07-07 15:16:03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9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防控“九不准”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全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高效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对照第九版防控方案,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广东省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以下简称两个《指引》),于7月5日下发至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落实执行。

  7月7日,省药品监管局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对两个《指引》进行宣贯和落实部署。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严振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并讲话,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人员及药品行业协会代表在主会场参会,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街道市场监管部门约1500人在各地分会场参会。

  会议对两个《指引》主要内容进行重点解读,对属地疫情防控指挥办、市场监管部门和零售药店应当承担的疫情防控责任分别给予规范要求和明确指引。一是根据疫情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在疫情常态化期间,零售药店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内零售药店应当立即启动自动响应机制和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实名登记报告机制,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步立即启动自动响应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和检查。二是实行风险分级管控。两个《指引》根据第九版防控方案修订内容,统一使用高、中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的规范描述;高、中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低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指引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风险区域解除后,辖区全域恢复常态化防控措施;不属于风险区域内的零售药店销售《目录》药品无需登记报告。 三是明确风险区域范围。出现本土疫情辖区的界定范围为县(区、市)一级,东莞、中山市为镇(街)一级。

  会议强调,两个《指引》是对防控工作的优化,目标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哨点监测作用更加科学精准和高效运转,绝不能片面简单的理解为放松防控和弱化哨点监测工作。全省要坚持统一的指引,各地不得以各种理由制定与全省指引内容相违背的子指引。要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专项整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层层加码”问题的部署,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坚决整治各种“层层加码”和“一刀切”行为。要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监控,有针对性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下一步,省药品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对两个《指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各地的督导检查,确保两个《指引》尽快在全省基层每一位监管人员和每一家零售药店落地、落实、见效。(省局药品监管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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