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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部署开展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2-02-11 14:19:19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92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对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部署要求,统一规范全省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行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鼓励药品零售经营模式创新,推动全省药品零售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药品监管局推动药品监管综合改革工作部署和“三重”创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为保障社区居民24小时日常急需用药安全、便利,从“小切口”实现为群众办实事。近日,省药品监管局印发实施方案,推选两家符合申办条件的大型连锁便利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全省范围开展大型连锁便利店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支持和鼓励属于同一集团管理的大型连锁便利店总部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界融合,在便利店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区或专柜,创新药品零售经营模式,引领和满足社区居民24小时日常急需用药的多元化需求,推动传统药店向社区健康便利店转型。

  二是推动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审批告知承诺制真正落地生效,规定连锁门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的审批要求执行,即审批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书面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当日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严格执行“七统一”管理规定,要求连锁门店只能接受连锁总部统一配送或连锁总部委托配送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严格规范连锁门店药品购进渠道管理,严防非法药品流入连锁门店。

  四是压实连锁总部对连锁门店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责任,开创性的提出连锁总部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配备与连锁门店数量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药品质量巡查员,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负责对连锁门店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七统一”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全面强化连锁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

  五是积极配合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疫情及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连锁总部及连锁门店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得销售省局发布的《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连锁门店的疫情防控要求应当参照便利店行业规范要求执行。(省局药品监管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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