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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哨点监测专班持续加强和统一规范全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
发布时间:2022-01-29 19:24:4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60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统一规范全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持续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近日,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名义下发至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要求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指引》明确零售药店和监管部门哨点监测工作职责,对零售药店和属地监管部门各自应该履行的疫情防控责任和监督检查工作内容都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范指引,防止各地层层加码现象以及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发生,切实统一规范各地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行为。其中,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各地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监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为积极应对处置当前复杂多变的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的敏感性,通知特别要求各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要对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零售药店实行提级管理,提级管理期间各地防控指挥办要指导药店对购买《目录》药品的相关人员查验核酸检测结果,协助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与药店建立应急报告处置机制。同时要求各地防控指挥办要切实做好提级管理区域其他药品的供应保障,各地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的持续有效发挥。(省局药品监管二处供稿)

  相关链接:

  《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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