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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发布《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第二版)》
发布时间:2021-08-26 08:48:56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22 【字体: 打印

  8月2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第二版)》。该指引在此前发布的《广东省疫情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和《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优化,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持续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

  该指引主要内容为:一是强调零售药店落实顾客进店“三查验”(进店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居民如有发热症状或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不能进店购药自行服用;为他人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如实提供实际用药者信息;实际用药者如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指引或提醒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二是对药店执行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提出要求,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购买《目录》内药品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三是明确规定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内药店和药品网络销售的管控措施。全省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内药店暂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同时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所在地级市的居民销售配送《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一个月后方可按要求销售配送。四是对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出示健康码的居民,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查询购药居民“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卡为“绿色”的,方可进店遵照指引购药。此前发布的指引或者文件与该指引不一致的,适用该指引。

(省局药品监管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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