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设置 > 药品监督管理二处 > 处室信息
省药品监管局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 严控需实名登记目录药品销售
发布时间:2021-06-10 09:15:29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70 【字体: 打印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工作部署,6月5日,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收紧全省中高风险地区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落实药品实名登记报告制度的措施,要求全省中高风险地区暂停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零售药店落实入店健康码扫码查验及问询指引工作,切实发挥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哨点”预警作用,提高监测的敏感性、靶向性。

  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对《目录》药品实名登记报告制度,要求顾客进店测量体温并出示健康码,如发现顾客健康码“黄码”的,不准入店购药,并指引到医疗机构就诊。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张贴相关要求和警示标语,将上述措施向公众公示。二是全省中高风险地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三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从即日起,不得向收货地址位于广州、深圳、佛山地区的个人消费者销售《目录》药品,直至该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加强监管和督查,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药品零售企业属地监管责任,通知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遵照执行,落实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对高风险企业检查频次和力度。下一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成立督查组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企业依法从严查处。

(省局药品监管二处供稿)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