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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强化农村零售药店监管发挥疫情防控哨点作用
发布时间:2021-02-04 09:26:31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5 【字体: 打印

  近期,省药品监管局部署落实对农村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的人员实名登记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广东省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发挥农村零售药店监测哨点作用,做好我省冬春季及春节期间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村零售药店监测哨点作用。一是落实实名登记报告制度。自2021年1月29日起,对在农村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农村零售药店应将购药人员信息及时填报“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二是及时填报购药信息。农村零售药店发现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的患者后,2小时内要报告乡镇卫生院、镇村干部,及时记录售药时间及报告时间以备查,并在“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中填报报告情况。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农村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执行登记报告制度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瞒报、迟报、漏报的情况,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下一步,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督导,对检查发现未执行登记报告制度的药品零售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省局药品监管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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