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于2月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通知要求,自2020年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用于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对购药者身份进行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和医疗保障部门每天汇总全省登记报告情况。
通知强调,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有发热症状的人员;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与(二)(三)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应劝导其就诊并及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
通知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零售药店和医保定点药店,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情节严重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通知指出,各地市尤其是广州市、深圳市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数较多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疫情发展情况,进一步强化相关防控措施。(药品监管二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