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新修订《条例》)精神,省局召集省内疫苗经营企业座谈疫苗流通监管工作。
会议对新修订《条例》、过渡期间疫苗购销具体规定进行了讲解,分析了新修订《条例》实施后的疫苗流通形势,对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要求,现有疫苗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新修订《条例》规定,过渡期间“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不得将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疫苗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掌握现有疫苗数量,加强企业购销渠道的管理防止疫苗流入非法渠道。同时,继续加强对疾控预防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安全。会议还听取了疫苗经营企业对新修订《条例》实施工作、过渡期疫苗购销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企业的相关提问予以回应解答。
据悉,按照国家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对贯彻实施新修订《条例》的通知要求,一是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省份,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二是原疫苗经营企业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可继续销售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进行供应。原疫苗经营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疫苗销售活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企业范围。(省局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供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