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干净的药品流通环境,有效保障药品质量与公众安全合理用药,省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明确三方面要求:
一是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并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经营,并进一步规范了慢性疾病用处方药销售管理。
二是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发展壮大。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确保“三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一家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其经营范围内的药品(特殊药品除外);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方便公众购药。
三是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要不折不扣执行药品流通监管法律法规,不得擅自降低或变通标准。对于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执业药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在职在岗或挂靠的,以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相关行政认可或其他资格的、销售假劣药等相关人员,依法进行顶格处罚,并分类分段限制其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对于屡教不改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按顶格原则进一步重申了处罚要求,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