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药监办药二〔2021〕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监测作用,提高监测的科学性、靶向性,提高登记报告的“准确率、及时率和覆盖率”。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部分专家对原制定的《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进行优化,制定了《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时,须在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实名登记上报。
二、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在其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并将企业信息登记报告执行情况作为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确保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9日
附件
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
一、中成药
二、化学药
备注:以上所有药品包含儿童剂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