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设置 > 药品监督管理二处 > 工作文件
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9 11:44:45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1085 【字体: 打印

  粤药监局药二〔2020〕10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委)、医疗保障局:

  鉴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通过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实施全面精准排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一、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

  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二、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

  (一)有发热症状的人员;

  (二)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

  (三)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

  (四)与(二)(三)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三、全省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四、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并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情节严重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五、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六、各地市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日14时前将汇总表分别报送省药品监管局和省医疗保障局。

  七、各地市尤其是广州市、深圳市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数较多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疫情发展情况,进一步强化相关防控措施。

  此通知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9日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