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2014〕91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2月2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我省于2013年7月22日印发的《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粤食药监法〔2013〕74号)(以下简称《检查项目》),符合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文件精神,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检查项目》检查标准。
二、进一步明确现场检查判定标准,确保《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质量。
(一)依据国家总局的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将《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中的条款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类。
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145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5项(*00401、03101、*05801、*06601、*09301),主要缺陷项目66项(条款号前加[*],除*00401、*05801、*06601、*09301条款外),其余74项为一般缺陷项目。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项目》共13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5项(*00401、03101、*05801、*06601、*09301),主要缺陷项目57项(条款号前加[*],除*00401、*05801、*06601、*09301条款外),其余68项为一般缺陷项目。
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07项,严重缺陷项目3项(*12401、12402、*15508),主要缺陷项目51项(条款号前加[*],除*12401、*15508条款外),其余53项为一般缺陷项目。
(二)在检查过程中,应按照《检查项目》中包含的检查内容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按下表判定现场检查结果:
检查项目 |
结果判定 |
||
严重缺陷项目 |
主要缺陷项目 |
一般缺陷项目 |
|
0 |
0 |
≤10% |
通过检查 |
0 |
0 |
10-30% |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
0 |
≤2 |
≤10% |
|
≥1 |
0 |
0 |
不通过检查 |
0 |
≤2 |
>10% |
|
0 |
>2 |
0 |
|
0 |
0 |
>30% |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三、认真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两项行政许可行为的整合工作,积极推进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认证工作情况。对通过认证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不通过认证的企业,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积极开展跟踪检查,严肃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
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对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和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企业一并组织实施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批发企业和连锁总部还应提请省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