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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7 15:10:11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66 【字体: 打印

食药监办〔2014〕91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2月2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我省于2013年7月22日印发的《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粤食药监法〔2013〕74号)(以下简称《检查项目》),符合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文件精神,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检查项目》检查标准。

二、进一步明确现场检查判定标准,确保《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质量。

(一)依据国家总局的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将《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中的条款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类。

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145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5项(*00401、03101、*05801、*06601、*09301),主要缺陷项目66项(条款号前加[*],除*00401、*05801、*06601、*09301条款外),其余74项为一般缺陷项目。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项目》共13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5项(*00401、03101、*05801、*06601、*09301),主要缺陷项目57项(条款号前加[*],除*00401、*05801、*06601、*09301条款外),其余68项为一般缺陷项目。

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07项,严重缺陷项目3项(*12401、12402、*15508),主要缺陷项目51项(条款号前加[*],除*12401、*15508条款外),其余53项为一般缺陷项目。

(二)在检查过程中,应按照《检查项目》中包含的检查内容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按下表判定现场检查结果:

检查项目

结果判定

严重缺陷项目

主要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

0

≤10%

通过检查

0

1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0

≤2

≤10%

≥1

0

0

不通过检查

0

≤2

>10%

0

>2

0

0

>30%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三、认真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两项行政许可行为的整合工作,积极推进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认证工作情况。对通过认证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不通过认证的企业,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积极开展跟踪检查,严肃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

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对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和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企业一并组织实施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批发企业和连锁总部还应提请省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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