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通〔2014〕1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县区局和药品经营企业,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通知》要求。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三、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如有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或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市执行情况的督查,重点检查处方药销售和诊疗活动的监管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