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春林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自2014年9月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我局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按规定时限要求,以公告方式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食药监通销先告﹝2014﹞10号)。但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已依法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食药监通销﹝2014﹞10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食药监通销﹝2014﹞10号)
本机关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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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