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因湛江峰之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已关闭,无法取得联系,拟注销其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给予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湛江峰之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予注销。如有异议,请与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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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