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2012〕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中第三条款列出情形,各市局要加强飞行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应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实施行政处罚,并在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中上报检查情况。
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如下环节:
(一)原材料采购控制和验证情况。当采购的产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时,企业采购原材料的要求不得低于法规和标准要求,关键物料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可追溯,是否附有合格证明,物料的级别是否与产品要求相一致,更换供应商是否进行验证。
(二)质量控制情况。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最终检验设备是否配备,质量检验人员是否专业对口和具有实际操作技能,是否参加相关培训。检测项目是否齐全,检测记录是否真实和完整。
(三)生产管理情况。企业是否建立了可追溯性的程序文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和信息管理系统,满足法规要求。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pdf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