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0年 第30号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规定,收回广州昌盛药业有限公司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自发文之日起,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特此通告。
附件: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0年 第30号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规定,收回广州昌盛药业有限公司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自发文之日起,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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