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设置 > 行政许可处 > 工作文件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28 22:43:2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890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0年 第16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2月24日颁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中有关申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3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申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须按照新的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列表参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事项办事指南。地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000MB2D034421244017201300101

  二、2020年3月1日起申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2020年3月1日起申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中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均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请申报单位在广告申报时仔细填写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及生产许可文件有效期相关内容,认真核对。

  四、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药品广告备案审查事项,取消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告知承诺制审批业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