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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8 10:08:25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56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产品涉及类别变化的,按照《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7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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