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函〔2014〕284号
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3628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