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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通报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
发布时间:2024-10-22 10:47:38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6 【字体: 打印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现将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通报如下。

  一、“5·23”安徽宁国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2023年5月,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淘宝平台上购买的化妆品疑似为假冒产品。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调查后确定为假冒产品,迅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安徽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上联下通,有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8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生产销售窝点5处,现场抓获曾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2024年4月,宁国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该案13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高额罚金。

  二、重庆霖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5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重庆霖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养护液”等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三、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3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抽样检验发现的线索,对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的“百诗凯小颗粒海藻王面膜”“凯秀天然海藻面膜”等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等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从重从严行政处罚。

  四、上海春静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5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上海春静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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