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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宣传案例2——
网上零售药店擅自批发药品?罚!
发布时间:2023-08-31 14:28:26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2023年4月,广东省某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起网上零售药品擅自变为批发药品案。涉事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通过互联网向5家企业批发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监管部门依法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络购药,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参与其中。但是,网络售药带来新的营收增长点的同时,也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在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差异较大,在保障药品质量能力方面水平相差较大。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监管部门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无论线上线下,未经批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

  本案中,涉事企业为“空中药房”,并非零售药店的传统经营模式,该类药店注册地为写字楼内,主要经营方式为网络销售(零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事企业经营场所存放大量药品,远远超出一般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经查实,涉事企业已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从事批发业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素材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管局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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