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稽〔2015〕53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加大化妆品监管力度,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人民群众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当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近几年化妆品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广东省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广东省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为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加强化妆品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化妆品监管力度,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人民群众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当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要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几年化妆品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特制定本计划。
一、专项监督抽检任务
本次抽样任务由各市(区)局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样工作(详见附件),所抽样品应于抽样后2日内以特快专递形式连同《抽样凭证》寄送至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省药检所”)进行检验。
二、监督抽检要求
(一)此次监督抽检工作应以发现问题产品为导向,结合日常监管,在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要加大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重点抽取礼盒装产品以及近几年尤其是2014年及2015年监督抽检、专项整治及风险监测的不合格产品、曾发现涉嫌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及禁限用化学物质成分的产品、近几年群众反映、投诉举报较多的产品和涉及违法广告、媒体曝光的产品。
(二)化妆品抽样时建议先做快筛快检,涉嫌阳性的样品再送省药检所确证。具体抽样量参考广东省2015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三)应于抽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抽样信息汇总表电子邮件发至省药检所。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所抽样品要求的储存条件保管样品。样品送检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避免样品交叉污染、损坏、变质等。对于易碎品和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且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抽样凭证上注明“2016年省化妆品元旦春节专项”。
(四)省药检所应按照省局的要求,完成收样、检验、数据报送、报告书传递、样品保存、总结以及质量分析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各市(区)局应于2015年12月18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并将所抽样品寄送至省药检所;省药检所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抽样工作总结及质量分析报告,报送至省局稽查局。
四、结果报送和分析利用
(一)省药检所应当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及时将合格检验报告书1份寄至抽样单位。
(二)抽检不合格产品按照“检出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省药检所应在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5份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书、其“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及外包装彩色照片打印件寄送至省局稽查局。
五、不合格报告查处
(一)各市(区)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在5日内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和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省局稽查局。案件办结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将案件查处情况报省局稽查局。
(二)各市(区)局在抽样及后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化妆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报告省局稽查局。
(三)各市(区)局要切实加强协调和信息互通,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省局报告有关安全风险状况,涉及监督抽检结果的由省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参与监督抽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
六、经费保障
根据我局2015年抽检经费的安排,抽样费用为400元/批,检验费用为1500元/批。广州、深圳的抽样、购样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抽检费用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必须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省局稽查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庄智杰、张韧
联系电话:020-37883595、37885326
传真电话:020-37886595、37885326
邮箱:zhuangzhijie@gdda.gov.cn、zhangren@gdda.gov.cn
省药检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赖珊
联系电话:020-81900826
传真电话:020-81885501
邮箱:717762920@qq.com
附件:广东省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安排
附件
广东省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安排
化妆品监督抽检品种、检测指标及检验依据参考一览表
功能类别 |
检测指标 |
检验依据 |
祛斑/美白类、护肤类 |
汞、糖皮质激素等禁限用物质成分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GB/T24800.2-2009)、国家总局的《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6号)及其他国家总局颁布的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所附质量标准 |
抑制粉刺类(宣称祛痘、抗粉刺) |
甲硝唑、氯霉素、奎诺酮类等禁限用物质成分 |
|
发用类(宣称祛屑洗发) |
二噁烷等禁限用物质成分 |
备注:抽样批次:总任务是50批,其中广州、深圳市各共5批,其余20个市(区)各共2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