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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辨别“儿童彩妆”
发布时间:2023-06-05 15:23:44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 【字体: 打印

  近日,有关儿童彩妆玩具的报道引起热议。据了解,一些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彩妆玩具”,在市场上十分热销。实际上,这类产品中,很多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不作为化妆品管理。如果将这类玩具误用为化妆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勿将儿童化妆玩具当作儿童化妆品

  化妆品与玩具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其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不相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来进行界定。单纯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用于玩具涂饰的产品并非化妆品,应当按照玩具或者其他产品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一个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者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二、儿童化妆品≠儿童彩妆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3~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的其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儿童彩妆属于适用于 3岁以上12岁以下儿童群体使用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三、3岁以下婴幼儿不宜用“彩妆”。

  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彩妆”这一类别。因此,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与成人相比,12岁(含)以下的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对外来物质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到损害。按照一般玩具产品标准生产出来的“口红玩具”、“腮红玩具”等产品中可能含有不适宜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包括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着色剂等,如果给儿童使用,可能会刺激儿童的皮肤。此外,这类“彩妆玩具”可能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例如:铅超标。过量铅被吸收后可损害身体多个系统,例如: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四、如何正确选购儿童化妆品?

  一看成分。儿童化妆品的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家长朋友尽量购买配方组成比较简单,不含香料、酒精以及着色剂的产品,以降低产品对儿童皮肤产生刺激的风险。

  二识标签。儿童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全成分等,国产化妆品应当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化妆品应当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识,即“小金盾”标识,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请广大家长朋友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关注“小金盾”标志。

  三查信息。建议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儿童化妆品,可以通过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或手机APP“化妆品监管”来查询所购买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信息与其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产品质量存疑。(省局化妆品监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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