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妆〔2015〕6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219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知要求,我局拟在全省范围内建设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以下简称监测哨点),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局应按照《广东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制度》(附件2,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市监测哨点的建设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各市应至少推荐一家符合规定的医院作为监测哨点,其中以我省药械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为优先考虑对象,推荐的监测哨点应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工作职责和要求》(附件3)建设。
二、各市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监测哨点的管理和日常督导,并根据《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配合省局、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做好每年度监测哨点的考核、遴选(管理)工作。
三、各市局应组织指导辖区内拟申请为监测哨点的医院认真填写《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申请表》(附件4),并填写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四、各市局应要求监测哨点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年度监测报告(撰写格式见附件5),并指导监测哨点按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南》(附件6)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各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汇总好本市上一年度各监测哨点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后,于每年1月20日前报省药品不良反应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化妆品监测室:
联系人:魏嘉仪 联系电话:020-37885653
省局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钟雪锋 联系电话:020-37885532
附件:1.《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监测与评价综219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