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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妆品配方和标签标识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8-19 14:33:46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79 【字体: 打印

粤食药监局妆〔2016〕143号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84批次防晒类化妆品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16号)(以下称《通告》)。《通告》反映化妆品配方和标签标识问题突出,涉及广东企业较多。为严厉查处涉事企业,加强化妆品配方和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化妆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涉事企业

本次《通告》涉及标示广东省的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共37家61批次产品,各相关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应对涉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以下称涉事企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对已上市销售的产品要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严控产品流向,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符合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提请省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国家总局提请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二、集体约谈涉事企业

省局将组织相关市局集体约谈涉事企业,警示企业认识到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行为的严重性,要求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防晒类化妆品,并对企业所有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对涉嫌假冒的防晒类化妆品,相关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假冒产品经营渠道的深查深究及查处工作。

三、督促企业召回产品

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关于召回产品的规定,相关市局应督促涉事企业立即对《通告》涉及的防晒类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并建立召回记录,注明召回产品名称、批号、发货数量、已召回数量及召回产品处理方法。涉事企业应于8月24日前向所在地市局书面报告产品召回具体情况。

四、生产企业自查自纠

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对所有生产销售产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自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已注册或备案产品配方、配方实际成分与标签标识成分不符等违规行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依规采取纠正措施。自查自纠情况应于9月15前书面报告市局。省局将加强跟踪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

五、经营企业自查自纠

化妆品经营企业(含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依法依规查验经营产品的合法性及来源的可追溯性,同时应高度关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信息,确保经营产品的合法合规。近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针对《通报》涉及的防晒类化妆品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立即停止销售涉事产品,主动联系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实施产品召回,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市局应于8月26日前,将标称广东省生产(进口代理)的防晒类化妆品召回及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局。此外,各市局应于9月23日前将各市生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报省局。

特此通告。

联系人:程朝辉

联系电话:(020)37886081

电子邮箱:FDAHZP@163.com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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