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局妆〔2016〕276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我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粤食药监办妆〔2016〕28号)相关要求,现就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我局将统一注销我省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获受理的,许可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要求继续完成换证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生产企业从2017年1月1日起须暂停化妆品生产,直至换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但仍有意愿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需按新办企业要求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四、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