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药监办法〔2020〕4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药监综〔2020〕92号)要求,省药品监管局定于202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开展广东省2020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省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方案做好配合工作。各地市参照国家局和省局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围绕活动主题和宣传重点,增进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各单位在组织线下活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各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聚集性感染发生,确保各项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二、请各地市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宣传方式开展活动。加强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和形式,发动本地区涉药各类主体、科研院校、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本次“安全用药月”活动中来。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成效经验,将“安全用药月”总结报告(重点包括本地区亮点的活动情况)电子版于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省局法规和科技处(电子邮箱:453221545@qq.com)。各地在“安全用药月”活动中如遇到重要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法规和科技处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梁 云 020-37871776
王海东 020-37886025
柯冬梅 020-37886160
附件:
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药监综〔2020〕92号).doc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