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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1 16:28:51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 【字体: 打印

粤食药监安〔2011〕85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省局开始受理相关剂型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简称2010年版药品GMP)认证申请。申请资料要求和程序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省局公众网站“办事指南”项目中予以公示。

二、在2010年版药品GMP规定实施期限内,各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2010年版药品GMP要求的,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向省局申请延续《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申请资料要求见附件1。省局将按药品GMP认证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经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原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规定期限,并上报国家局予以公示。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省局将收回相关《药品GMP证书》;企业进行整改后向省局申请复查。

三、各市局要高度重视2010年版药品GMP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本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其纳入“十二五”期间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实施工作的稳妥、有序推进。

四、各市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宣贯和培训工作。要督促企业制定工作计划,及早开展全员培训以及软、硬件改造,并在规定时限内实施2010年版药品GMP。各市实施方案及企业实施情况汇总(见附件2、3)请于2011年5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五、各市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过渡期间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企业按照2010年版药品GMP进行整改;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2010年版药品GMP要求、仍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严肃查处。

省局将分期分批组织开展2010年版药品GMP专题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市局应密切关注辖区企业在实施2010年版药品GMP期间所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及时研究处理并向省局汇报。省局将适时对各市2010年版药品GMP贯彻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pdf

 

   1、 延续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资料要求.doc

 

   2、2010年版药品GMP实施计划调查表(已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及车间)

   3、2010年版药品GMP实施计划调查表(新建企业及 新、改、扩建车间)  

     粤食药监安85 附件2、3.xls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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