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局药通〔2017〕96号
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药品现代物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局对声称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拟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进行公示,以方便接受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配送药品,有利于有效实施属地监管和社会监督,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在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前,应对照《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粤食药监局药通〔2017〕91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进行自查,并将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有关信息和遵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及所公示的信息内容开展储存、配送业务的报告(详见附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我局已批准的具备现代物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二、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严格按照药品GSP规定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具备《技术指南》的条件进行质量审计,并核实其公示信息,审计合格后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合同后方可委托储存、配送药品。核实的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公示信息的企业进行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三、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提交公示。已接受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应确保药品经营企业在委托储存、配送药品时知悉该变化,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质量审计。
四、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储存、配送全过程职责、权限与要求,督促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按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保储存、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药品储存配送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附件: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接受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能力信息公示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