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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监管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16:22:29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62 【字体: 打印

粤食药监局注〔2017〕94号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规定,为做好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日常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制剂或原料药,用于以中国境内药品注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的研究。申请一次性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须按原渠道向国家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按照进口备案要求,应从《进口药品批件》载明的药品进口口岸进口,向对应口岸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申请人负责所进口对照药品在药物研究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承担所进口对照药品的质量安全、使用管理以及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处理,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用于临床试验的对照药品,进口后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申请人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药品检验所进行委托检验。检验标准可选用下列之一:(1)生产厂家的质量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中收载的标准;(3)申请人自拟标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通用要求。

临床研究过程中及研究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局报告使用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填写《一次性进口药品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送所在地市局。

申请人属于委托代理的,由委托方承担上述责任与义务,并完成上述工作。

四、在我省口岸办理一次性进口药品的,口岸局应汇总一次性进口药品通关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填写《一次性进口药品通关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表格)至省局药品注册处。

五、各市局根据我局抄送的《进口药品批件》,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研发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药品研究过程中的进口对照药品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与核查,特别是用于临床试验的对照药品,应予以重点监管,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建立检查台账制度,填写《一次性进口药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至省局注册处。各地在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黎慧贞,020-37885162

邮箱:806503398@qq.com

附件:1.一次性进口药品使用情况汇总表

   2.一次性进口药品通关情况汇总表

   3.一次性进口药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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