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省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履行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定职责,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没有依法履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七)对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办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答复不服的;
(八)认为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各地市局或顺德区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六、办理程序: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八、办理地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
邮政编码:510080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十、联系电话:
(一)咨询:020-37885230
(二)投诉:020-876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