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市场安全管理局,有关单位:
2014年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22号)(以下称《再次征求意见》),要求“涉及国产备案产品需要补充提交使用依据的,由省局核实确认后统一汇总报送”,现将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补充提交使用依据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已列入《再次征求意见》附件2《暂不列入<目录>原料表》,需补充提交使用依据的化妆品原料,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填写《原料补充使用依据信息表》(附件2)。
二、2011年10月1日前列表式公告备案产品和2011年10月1日后颁发备案凭证产品中已使用的原料,应当分别填写《原料补充使用依据信息表》。
《原料补充使用依据信息表》统一规范命名为“原料信息表-企业简称-列表公告或凭证备案”,例如“原料信息表-好时光公司-列表公告”或“原料信息表-好时光公司-凭证备案”。
三、原料使用依据包括产品的备案凭证或备案列表公告截图、产品配方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2014年6月15日前,各化妆品生产企业将填写好的《原料补充使用依据信息表》(Excel格式)和原料使用依据,经各地以及上市(区)监管部门盖章确认后,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报送我局化妆品监管处。
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并做好信息上报的确认和督促工作。
联 系 人: 陈 超
电子邮箱:chcsdp@163.com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