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政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药罚〔2024〕3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缺陷2项,主要缺陷4项,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存在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隐患,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属于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参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七条:“监督检查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1,结果判定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当事人自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通过拼多多、京东、天猫平台的网店销售24882盒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1211盒海昆肾喜胶囊,销售金额共计2006027.83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进货票据和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导出的《货品进出统计表》(查询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5日),只有167盒洛索洛芬钠凝胶膏和2盒海昆肾喜胶囊的购销记录。当事人拒不承认第三方平台反馈的销售数据,提供虚假药品购销记录,掩盖违法事实,主观故意性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并且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跨度长,无法溯源药品货值金额大。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的规定,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应当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药品管理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0“4.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 当事人拒不提供网店销售涉案药品的完整销售数据,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网店销售涉案药品的后台数据,拒不提供第三方平台反馈涉案药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者信息。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应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五)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采取妨碍、逃避、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抗拒、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以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等方式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的;”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管理法》一百二十六条 |
处罚类别 | 吊销许可证 |
处罚内容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粤BA755018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18日 |
处罚有效期 | 36个月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