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钟*惠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稽化罚〔2023〕3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开展飞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西崇头皮清洁液”生产工艺规程配方与产品备案配方不一致(产品备案配方组分包括“肥皂草提取物”,但生产工艺规程配方组份缺少“肥皂草提取物”,且擅自增加了“白桦树皮提取物”),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并于同日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共生产了涉案化妆品“西崇头皮清洁液”一批次2500瓶(批号2303003),销售了2500瓶,每瓶2元,销售金额5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2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处罚有效期 | 1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附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稽化罚〔2023〕30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