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局妆〔2016〕11号
近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共抽查110家化妆品经营企业,发现51家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履行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予以通告(详见附件)。
监督检查线索已移交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被通告经营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由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规范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包含美容院、电商、微商等)应当能够提供所售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要提供产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则需要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如果是进口化妆品,则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望广大消费者选择规范企业购买化妆品,对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经营企业,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广大消费者和化妆品经营者不要购买使用及销售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一经发现请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31)。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