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办函〔2021〕401号
省卫生健康委:
李映棐委员提出的《关于放宽大湾区医疗机构 从香港进口药品及医疗仪器的提案》(第20210536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需求,为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坚持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后再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及相关核定条件和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转发了《工作方案》(粤药监局许〔2021〕5号)明确,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使用港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试点工作期至2021年7月31日。
相关工作请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实际综合研定。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钊晖,020-3788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