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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39号(医疗体育类05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8-05 15:05:43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3 【字体: 打印

刘冠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零售药店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随着国家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改革的深入推进,相比于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您提出的将药学服务能力、信用等级纳入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标准以及探索建立执业药师远程服务平台的建议,目前我局在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中已开展相关工作和进行探索性研究。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自2007年起,部分省份就开始探索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其中北京、吉林、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陕西等多个省(市)出台了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的工作文件,分级标准主要以药学服务能力和经营品种类别为依据。这些地区的有益探索,有助于引导药品零售企业持续规范经营、提升服务水平,也为扩大范围开展分级管理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2017年,按照医改工作部署,由商务部牵头研究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将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项目、规范化程度、信息化管理水平纳入分级范围。我局积极配合,参与研究,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一起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二、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从法规层面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服务提出基本要求。2019年,针对媒体曝光的执业药师“挂证”问题,我局在全国范围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制度。与此同时,我局组织起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药学服务附录文件,从经营服务环境、药学服务规范、制度建设等方面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指导公众合理用药。我们也了解到,药品零售企业也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制定了《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服务规范》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等行业规范,逐渐被行业协会成员执行推广。
  三、关于执业药师提供远程药学服务 
  目前,全国约有49万名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承担了药品质量管理、提供药品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慢病患者药物治疗管理、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服务等功能。部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执业药师资源不足,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药学服务需求,还有部分地区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水平高低不一,服务能力存在差异。针对这一情况,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和在店执业的前提下,为合理分配有效使用执业药师资源,部分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探索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作为对日常执业服务的有益补充。在地方探索实施的基础上,我局将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收集了解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为下一步指导规范相关活动打好基础。
  感谢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药监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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