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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01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05-16 08:57:0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7 【字体: 打印

粤食药监局妆函〔2017〕340号

关于提供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2017001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卫生计生委:

我局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70011号《关于强力整顿整形美容行业的提案》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16〕6号),我局承担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管理职责。化妆品经营无许可准入要求,提案中提及的美发店、美甲店、美容院等非医疗机构均可经营化妆品,其向消费者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属于我局监管职责范围。我局主要针对经营者所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性及来源的可追溯性进行监管,重点打击经营产品未经注册备案、擅自配制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化妆品经营场所非法从事医疗整形美容、非法广告宣传的行为,我局一经发现,将按照部门监管职责权限移交违法违规线索。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整形美容行业,我局赞同采取主责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理、专项治理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整形美容机构。我局将加大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协同打击非法医疗整形美容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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