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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186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能力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8-06-13 09:26:5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5 【字体: 打印

粤食药监局人函〔2018〕401号(B)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二届

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186号

提案答复的函

李小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能力的提案收悉,我们非常感谢您对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实食品药品监管队伍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下一步,我省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完善各级市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设置。目前我省独立设置的省、市、县、乡镇四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将与相关部门整合,组建市场监管机构。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与相关部门整合,组建市场监管机构后,我省将利用改革前各相关部门现有的编制资源,统筹解决好食品药品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确保足够的人力资源投放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

二、关于健全食品药品基层监管体制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机构整合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各相关部门的资源,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必将得到保障加强。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落实,乡镇级监管机构能够实现全省“一镇一所”(整合了乡镇工商所的资源),村居协管员力量也将得到充实加强。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短腿”的问题将得以解决,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打通监管的“最后一公里”。

三、关于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效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效能。在减少事前审批方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自2012年以来共取消26个事项(含2项中介服务事项)、下放(委托)17个事项、向行业协会转移1个事项,并将227项行政处罚、9项行政强制实行重心下移、强化属地执法。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全面推进“网格化+双随机”监管模式,开展定格(划定监管网络)、定员(指定监管人员)、定责(明确监管责任)、定标(规范监管标准)等“四定”工作,全面梳理辖区内监管对象和监管风险,构建起台帐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风险明确的精准监管新机制;制定“双随机”监管清单,建立“双随机”监管名录库,规范“双随机”抽取程序,及时调整公布省市县(市、区)直接监管企业名单,并重新划定网格确定网络监管团队,落实日常监管责任。此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重大案件查办“下管一级”,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省局对市局重大案件实行“下管一级”,市局办理的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对案件查处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参与案件调查;市局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及对外发布信息前,应征求省局意见。以上措施将一定程度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四、关于推进职业化队伍建设

我省高度重视职业化检查员监管队伍建设。2017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7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粤府办〔2017〕31号),明确将“加快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推进检查员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和高效化,实现检查工作常态化、法制化和体系化”列入省级2017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谋划推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专门成立课题组,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多次组织研讨论证(省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2次),组织精干力量起草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方案。2017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7〕753号),对检查员队伍职责定位、资格准入、考核评价、职业发展、奖惩机制、工作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粤办函〔2017〕753号文精神,为加强对检查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制定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考评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培训制度》。2018年年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推进“职业化检查员监管队伍建设”列入2018年年度工作要点。下一步,我省将结合公务员分类改革,依法依规建立职业化检查员相应的职务序列,为进一步推进检查员分类考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提供制度性保障,积极推动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检查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再次感谢您长期对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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