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专栏 > 通知公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延长《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7 14:47:14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6 【字体: 打印

粤药监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8月25日,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港澳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doc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