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总局动态
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3-12-06 17:11:47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三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美团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美团入驻商家江西炜和堂电子商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家使用伪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等药品,违法所得1.13万元,涉案货值金额1.64万元。该商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商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3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药满满商城入驻商家销售禁售药品案

  2023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药满满商城入驻商家江西众诚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和睦店通过网络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等药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店处以警告、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3年1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黄山市屯溪区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Panadol Extra paracetamol(必理痛)等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经查,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036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3月,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销售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京东商城入驻商家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3月,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京东商城入驻商家御贝康大药房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胶囊”。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4月,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店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应当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审核管理,加强检查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企业是否展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如发现无相关经营资质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