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总局动态
国家药监局举办“两高”司法解释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2-03-14 09:58:51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4 【字体: 打印

  3月11日,国家药监局举办“两高”司法解释专题讲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对日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系统解读。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参加学习,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主持。

  fe66a16741a6cf2206b0611c6f9ba7e.jpg

  周加海从《解释》的制定背景、法律修改情况、主要考虑、重点条文等方面,详细阐释了假劣药犯罪的定性量刑标准,妨害药品管理罪的适用,“生产”“销售”“提供”的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行为的定性规则,非法收购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新要求,同时对贯彻落实《解释》提出了具体建议。讲座系统深入、逻辑严谨、重点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强,有利于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准确把握《解释》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重要内容和实施要求,与司法机关共同严惩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徐景和指出,《解释》是判定药品领域违法与犯罪的重要界线。《解释》为强化药品安全监管、打击药品领域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也对药品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宣贯《解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将《解释》与“两法两条例”的宣贯紧密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持续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严查重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同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解释》要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认定、检验等工作,依法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力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药品领域犯罪行为,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次讲座以现场和线上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药监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在现场集中学习,省级药监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同志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专题讲座。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