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对此,广东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严振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提升药品连锁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药品安全监管能力。”
引导连锁经营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了连锁总部对药品购进、存储、配送、销售等全程管理的责任,加大对连锁总部落实管理责任的监督,提高药品经营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坚持守住药品经营质量安全底线的原则,守住百姓用药安全是修订《办法》的基本底线。”严振说道。
行业格局进一步集中是必然规律,也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因素。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告 (2021年第三季度)》显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广东药店数量达55139家,位居全国第一,其中,连锁企业门店数量为22839家,连锁率为41.4%。
在引导连锁经营高质量发展方面,《办法》鼓励药品零售规模化经营,降低市场经营成本,提供优质药学服务等政策,有利于推进连锁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规定,连锁总部必须对配送的药品渠道、安全负责、符合“七统一”规定等等,以防范药品零售企业野蛮生长、无序竞争,引导药品零售产业持续、健康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审慎包容和强化监管两个方面做了比较充分的权衡和融合。既考虑了对市场发展新变化的包容,又考虑了药品经营安全的保障。如,既允许同一连锁企业的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但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
此外,《办法》的修订特别强调企业的守法诚信。《办法》对连锁企业的发展提供多项支持政策,为企业发展解决难点和堵点问题。《办法》同时强调,只有诚信守法的企业才可以在许可办理等方面享受政策的优惠。
认可加盟行为并明确相关管理
《办法》着重强调对连锁经营这种行为、方式的予以明确,其中,认可加盟行为并明确将遵循“七统一”管理规定加盟店纳入零售连锁门店管理是《办法》修订的核心和创新。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拓宽了连锁企业配送渠道,增加连锁企业药品销售市场份额,加盟药店可以利用连锁企业的多项赋能,连锁企业和加盟药店之间可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率水平和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水平,加快推动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发展。
二是允许连锁总部集中储存、包装、发运其直营连锁门店网络销售的药品、直营门店之间调拨药品,有利于降低连锁企业药品流通的成本,推动药品网络销售加快发展,方便消费者购药。
三是给予诚信守法企业政策便利,优化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有利于连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做大做强。
四是增加连锁企业委托配送药品企业的家数,消除连锁企业药品配送的区域障碍,有利于连锁企业突破发展的地域制约,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购药需求。
五是简化连锁企业和连锁门店的开办许可程序,大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快速发展。
六是完善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的许可数据管理,减少企业多地提交资料和报送数据,有利于提高全省零售连锁融合监管效能,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要点解答】
一、开办一家连锁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答:开办药品连锁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要求,将开办连锁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具体列明。另外,连锁企业许可实行附条件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起30日内,依据本办法组织验收。符合审批标准的,向连锁企业(总部)作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连锁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至少将10家单体药店变更为直营店。未按照规定完成单体药店变更为直营店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已经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审批的附加条件就是在30日内完成10家直营店的身份转变,由单体店变为直营店。附加条件成立后,药品连锁企业才算正式完成审批。
二、连锁企业开办直营店的现场办证是什么含义?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连续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的连锁企业申请开办直营店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制定直营店许可办事指南,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办业务指导。
办理程序就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现场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当日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30日内,发证机关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连锁企业是不是必须建立自己的药品配送中心或者仓库?
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由连锁总部、配送中心(即储运中心)和若干连锁门店协同配合开展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连锁企业建立配送中心是为了满足企业对连锁药店的配送需要。如果连锁企业没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企业可以委托不超过2家批发企业承担配送业务。也可以在自建配送中心的基础上再委托不超过2家批发企业配送药品。
四、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销售不合格药品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办法》规定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依法对连锁企业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连锁门店应当符合“七统一”的管理规定,开展零售业务。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七统一”管理规定。如,加盟店的药品由连锁企业统一配送,加盟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如果出现销售不合格药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据产品来源,不合格项目原因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法律责任。
五、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后,还想继续经营药品,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加盟店不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规定的,连锁企业应当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方式;加盟店也可以自行申请变更经营方式,退出连锁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依法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由“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据此,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需要以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或者加盟店应当提出药品经营方式的变更申请,将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如果加盟店与连锁企业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但是还没有办理经营方式变更的,该药店只能继续销售已经购进的药品,不得自行从任何渠道购进药品。另外,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的,应当在退出原连锁企业两年内,将原连锁企业配送的药品销售完毕或者做退货等处理后,方可重新申请将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加入新的连锁企业,以确保连锁门店符合“七统一”的要求。
六、不按照“七统一”的规定经营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反《办法》关于“七统一”管理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和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违反药品连锁“七统一”管理规定的,将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远程药学服务,甚至暂停销售等处理措施,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并可以依法公告处理结果。二是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