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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公告(粤药监通销﹝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09:11:45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深圳市豫兆临药业有限公司:

  经查, 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经调查取证,证实你公司长期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购销数据。我局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按规定时限要求,以公告方式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你公司陈述申辩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你公司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我局已依法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依法公告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11号)

  本机关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 邮编:510080

  联系电话:020-3788517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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